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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期货合约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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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公布了市场期待已久的白银期货合约和相关交易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就国际相关白银期货市场成功经验和国内白银现货发展与期货实际情况而言,上期所推出的白银期货合约设计合情合理,交易规则也符合白银期货的相应要求。
 
15千克白银期货交易单位适中从全球主要的白银期货市场来看,目前比较成功的是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的5000盎司的白银期货和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MCX)的小型(1千克、5千克、30千克)白银期货交易。上述4个白银期货合约,也是2011年全球交易量最大的4个白银期货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白银
交易单位 15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千克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 1-12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 标准品:符合国标GB/T 4135-2002 IC-Ag99.99规定,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7%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割单位 30千克
交易代码 AG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1、交易单位:15千克/
(1)参考国际相关市场,大小适中。国际市场每手规格:COMEX(纽约商品交易所)有5000盎司、2500盎司和1000盎司三种规格,TOCOM(东京商品交易所)有10公斤的规格,MCX(印度大宗商品交易所)有30公斤、5公斤和1公斤三种规格,黄金交易所是1公斤规格。(1盎司=28.349523125克 1000盎司=28.35千克)
(2)大小适度:6700元/千克×15千克/手=100500元/手。
(3)按照我司15%保证金的征收标准,保证金为15075元。
(4)保持一定流动性
(5)交易单位和交割单位(30千克)的匹配:一交割单位等于两个交易单位
(6)与其他金属品种单个合约价值量的相对关系:比铜小,但比铝和锌大
(7)我国现货市场的交易习惯:交易时最少交易量为1000克或1000克的整数倍
2、最小变动价位:1/千克
(1)对比国际相关市场:COMEX5000盎司(约155千克)的白银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0.5美分/盎司,折合人民币约1元/千克;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白银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0日元/千克,折合人民币约0.7元/千克。
(2)国内白银现货市场贸易特点: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3)与标的商品价格的数量关系:约为万分之一点五
(4)满足期货交易的流动性需求
3、交易所保证金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为了确保白银期货平稳起步,控制白银期货的市场风险,交易所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定为7%,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1)根据对1973年1月2日至2011年5月18日芝加哥交易所集团(CME GROUP)COMEX分部白银期货价格数据进行EWMA保证金率分布分析显示,7%的保证金水平可以覆盖超过90%的交易日价格波动风险。因此,白银的最低保证金比例选择7%比较合适。
(2)根据对1973年1月2日至2011年5月18日芝加哥交易所集团(CME GROUP)COMEX分部的白银期货价格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显示,99%的交易日单日价格变动幅度在5%以内,因此,将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定为5%比较合适。
4、白银期货合约标的:符合国标GB/T 4135-2002 IC-Ag99.99规定,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的标准品
(1)我国主要白银生产企业产量中, 纯度为99.99%的白银占80%以上
(2)现货市场中纯度为99.99%的白银流通量最大
(3)上海黄金交易所实际交收的也以纯度为99.99%的白银为主
 

二、白银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要点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要点
1、白银期货合约的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保证金梯度定为四档,最高档保证金定为20%
  白银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梯度定为四档,即从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分别将白银的保证金提高由基准值提高到10%、15%、20%。
此项增加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5条。
表1 白银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2、根据合约持仓总量的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与铜、铝、锌保持一致,但档次减少一档,同时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略有不同。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超过30万手、60万手时,分别从基准的7%依次提高到10%、12%。
表2 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X≤30万 7%
30万<X≤60万 10%
X>60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3、当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行情时,适度扩大白银的涨跌停板幅度,相应提高其保证金比例。
D1档:涨跌停板确定为5% ,结算时收取的保证金为10%
D2档:涨跌停板确定为8% ,结算时收取的保证金为14%
D2档:涨跌停板确定为11% ,结算时收取的保证金为14%
4、限仓制度:适当确定白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
(1)参照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限仓方式,对期货公司会员采取比例限仓。当某一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超过3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为20%。适度放宽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仓比例,有利于促进期货公司会员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优秀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同时,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各阶段数额限仓。
(2)从合约挂牌起至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均实行比例限仓。在此期间,当某一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3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为20%。
(3)从合约挂牌起至交割月,分三个阶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实行绝对值限仓。从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绝对值限仓额为6000手。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开始,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某一期货合约限仓额为1800手。进入交割月份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某一期货合约限仓额为600手。
(4)参考前期上市品种期货限仓制度的测算方法,按我国前10位白银冶炼企业月均产量测算: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限额拟定为600手(即9吨),依据是2010年我国前10位的白银冶炼企业月均产量约30吨,按30%的套保比例计算,企业交割月份的持仓量需求约9吨。同样,根据交割月份前一月与交割月份持仓限额3:1左右的比例,交割月前一个月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额度拟定为1800手。根据一般月份与交割月份持仓限额10:1左右的比例,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额度拟定为6000手。
表3 白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白银 ≥30万手 20 6000 6000 1800 1800 600 60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5、优化对白银品种期货公司会员超仓的处置措施。
结合相关交易所操作经验借鉴和我所现有品种会员和客户超仓强平措施的运作实际情况,对白银等期货品种客户超仓和期货公司超仓进行分类处理,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仍然实行强行平仓,但对期货公司超仓则规定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三、白银期货交割细则要点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要点
1、明确某一白银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白银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  考虑到目前自然人客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交割,为了更好控制在临近交割日市场流动性较差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交割风险,规定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此项内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4条。
2、明确白银期货交割商品必须全部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 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  由于目前我国白银行业处于供过于求的现状,白银期货交割不会较多地依赖进口商品。
另外,国内白银行业执行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差异,为了增强我国标准的执行力,同时便于国内白银企业对于标准的执行,我国期货市场应当更多地在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标准,因此,我所白银期货品种交割商品执行注册制。
交割细则中明确了包括境内品牌和境外品牌的白银交割商品必须是经过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项增加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拟新增的第76条。
3、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4、明确银锭的包装要求: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考虑到白银现货包装实际,明确规定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此项增加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拟新增的第78条。
5、明确白银期货的交割商品的必备单证。
明确白银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而进口商品考虑到市场、政策等可能存在的变化,对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暂不规定,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此项增加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拟新增的第79条。
6、明确白银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指定交割仓库、质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或者确定)并公布,并明确白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定并另行公布。
参照螺纹钢、线材、铅等上海期货交易所新近上市品种对指定交割仓库、质检机构等的确定公布方式,交割细则中授权交易所制定或者确定白银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指定交割仓库、质检机构。
同时,本次修订明确白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此项增加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的第8条、第83条、第96条和第98条。
白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
 

四、白银期货套期保值要点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1、明确白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时间规定。
为更好处理一般月份申请与临近交割月份申请的关系,促进功能发挥,本次修订明确:白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
此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
2、明确白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时间规定。
  为更好处理一般月份申请与临近交割月份申请的关系,确定申请临近交割月套期保值的时间,促进功能发挥,本次修订明确:白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此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
3、明确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建仓时间。
为适当延长建仓允许时间,更好促进功能发挥,本次修订明确: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此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
4、明确重复适用获批头寸的时间规定。
为更好促进功能发挥,本次修订明确:白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此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20条。
5、明确交易所可以对包括白银在内的各期货品种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为更好鼓励、支持套期保值,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规则明确增加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此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34条。
6、进一步明确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入临近交割月份的转化额度管理要求。
为使规则规定的额度更加清晰,规则明确白银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该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通过申请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将按获批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执行。
此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
 

五、《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要点

明确白银活跃月份信息披露的办法与黄金相同。
白银归类贵金属,故信息披露方式也参照黄金品种,交易所披露该品种期货合约活跃月份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活跃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和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此项修订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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